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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方自愿赠与女方百万,分手能否要求返还?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26-07-01 16:14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刘某男与王某女通过网络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此后,王某多次向刘某提及购房、买车、装修等婚嫁相关事宜,催促他筹集资金购置婚房、婚车。为了跟王某结婚,每月收入仅5000元的刘某通过变卖自有房屋、车辆、向亲友借款、网上贷款等方式持续向王某转账,并在部分转账后备注“自愿赠与,无需返还”,累计转账141万余元。
 
刘某因过度借贷深陷债务危机,多家金融机构、出借人采取催收、起诉等途径向其追责,最终导致刘某与王某分手。刘某诉求王某返还141万余元。王某辩称,所有款项系刘某赠与。
经审理认为,婚恋往来款项性质需结合给付目的、金额、给付人经济能力、资金用途、双方沟通记录判定。本案中,转账均发生在双方筹备结婚事宜的关键阶段,具备鲜明的婚约财产属性。“自愿赠与,无需返还”的备注与刘某的收入水平、巨额借贷事实相悖,是刘某为推进婚约、满足对方要求的被动表述,并非真实、自由的赠与意思表示。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王某以愿意结婚为条件向刘某索要财物,这让刘某形成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财产赠与承诺。综合相关证据,判令王某返还刘某118万余元。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认为,区分婚约财产与普通赠与,核心是主观婚嫁合意与客观给付特征。恋爱伊始,王某主导婚房、婚车筹备,所有资金往来均围绕结婚展开。王某持续催款,在刘某无力负担后仍不终止,刘某的转账行为均为被动给付,其“自愿赠与,无需返还”的备注不具备法律效力。刘某已提交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婚嫁合意,王某则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王某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振明律师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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