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年满八周岁愿随己方生活,成功变更抚养权,韩鲜叶律师务实案例解析
承办律师:韩鲜叶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韩鲜叶律师在子女抚养权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擅长结合子女意愿、双方抚养条件制定诉讼策略,妥善处理抚养权变更、探望权纠纷等各类家事争议。
案情回顾杨某与初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婚生子均由初某直接抚养。离婚后,杨某发现初某长期忙于工作,对女儿生活、学习照顾不足,且女儿逐渐长大,多次明确表达希望跟随母亲生活。待婚生女年满八周岁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婚生女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
案件核心难点
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权,满足何种条件可以变更;
年满八周岁子女的意愿,在抚养权变更中的法律权重。
律师代理策略接受原告杨某委托后,韩鲜叶律师首先充分尊重子女意愿,在温和沟通后确认女儿跟随母亲生活的真实想法;其次,全面收集杨某的工作收入证明、居住环境证据、日常照顾记录等,证明其具备稳定、充足的抚养能力;庭审中结合法律规定,明确 “已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 是抚养权变更的核心考量因素,且杨某的抚养条件更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
法院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婚生女已年满八周岁,具备相应的认知与判断能力,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杨某生活,且杨某具备抚养能力,符合法定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判决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婚生女变更为由杨某直接抚养。案号:(2024) 鲁 0682 民初 9676 号
实务要点提示抚养权变更的核心原则是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对于年满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真实意愿是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及变更的重要考量因素,同时需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