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主张撤销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韩鲜叶律师务实案例解析
承办律师:韩鲜叶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韩鲜叶律师擅长处理婚姻家事与交叉法律领域的疑难案件,对债权人撤销权在夫妻财产分割中的适用边界有精准研判,能够在复杂的三方关系中厘清法律逻辑,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案情回顾金某与石某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分居协议,约定共有房产归石某个人所有,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金某在与石某分居期间,与案外人李某存在婚外同居关系,并向李某借款 50 万元。后李某起诉金某偿还借款胜诉,但执行未果,遂以金某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实现为由,起诉要求撤销金某与石某分居协议中的房产处分约定。
案件核心难点
夫妻财产处分行为与债权形成的时间先后,如何影响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
婚内过错方放弃财产份额,是否属于可撤销的 “无偿处分财产” 情形。
律师代理策略韩鲜叶律师代理被告石某,从三个核心维度击破原告诉求:第一,举证证明分居协议签订时间早于金某向李某借款的时间,不存在为逃避债务恶意处分财产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未损害李某的债权实现;第二,金某因婚内出轨存在重大过错,放弃房产份额是对石某的损害赔偿与财产补偿,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第三,案涉债权并非善意交易债权,不应优先于婚姻家庭的财产分割权益。
法院裁判结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金某处分房产的行为发生在李某债权成立之前,不影响债权实现;且金某因婚姻过错放弃财产份额,不属于无偿处分情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号:(2023)鲁 02 民终 17839 号
实务要点提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同时满足 “债务人处分财产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处分行为损害债权实现” 两个前提;夫妻因一方过错分割财产时,过错方少分或放弃财产份额,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属于可撤销的无偿转让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