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一方擅自出售被判赔偿违约金,韩鲜叶律师务实案例解析

承办律师:韩鲜叶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韩鲜叶律师深耕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后纠纷领域,对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财产赠与条款的履行边界有深入研究,熟悉本地法院对离婚协议纠纷的裁判口径,擅长处理各类涉房产的离婚后财产争议。

案情回顾孙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登记在孙某名下的涉案房产归女儿所有,剩余房贷由李某偿还,同时明确约定:若任何一方擅自出售该房产,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离婚后,孙某未与李某协商,私自将涉案房产出售给善意第三人。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按房价的 20% 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案件核心难点

  1.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未过户,一方是否有权任意撤销;

  2. 双方事先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是否会被法院认定过高而调整。

律师代理策略韩鲜叶律师代理原告李某,核心抗辩逻辑清晰:首先,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婚姻身份解除、整体财产分割互为前提,属于具有身份属性的财产约定,不同于普通赠与合同,一方不得任意撤销;其次,双方事先明确约定了违约赔偿标准,孙某擅自出售房屋构成根本违约;同时提交同期房产市场价值证据,证明 20% 的违约金比例不存在明显过高情形,符合公平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

法院裁判结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孙某擅自出售房屋构成违约,判决支持李某主张的按房价 20% 计算的违约金赔偿请求。案号:(2025)鲁 02 民终 18040 号

实务要点提示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离婚身份处分、其他财产分割整体绑定,不属于可任意撤销的普通赠与;双方事先约定违约赔偿标准的,只要不存在明显过高情形,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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