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别与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

在强奸案件中,多数情况下证据呈 "一对一" 状态,且依赖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相互印证。随着 DNA 等客观遗传物质证据较易固定,犯罪嫌疑人往往难以在客观证据上翻案,转而从主观层面寻找无罪或罪轻的突破口。在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案件中,其常见辩解有二:一是辩称没有达到强奸目的,仅实施了猥亵行为;二是辩称系自动放弃实施强奸。在此情形下,如何准确区分强奸罪的中止与未遂,成为司法实务中的难点。

二、概念与法律依据

强奸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 "欲而不能"。

强奸中止,指行为人在能够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属于 "能而不欲"。

 三、二者的主要区别

(一)发生的时间阶段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若行为尚处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阶段即被查获或自行放弃,则只能成立犯罪预备或中止。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着手实施犯罪以后均可成立。

对于强奸罪而言,"着手" 的认定尤为关键。通说认为,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是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奸淫行为" 的复合结构。一般认为,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即足以压制、排除被害妇女反抗的行为时,即属着手实行犯罪;而非必须已发生性接触才算着手。故区分预备与未遂,应以是否开始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为标准。

(二)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根本区别)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 "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 "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具体判断须把握两点:

1. "不能" 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判断为准。行为人主观上仍希望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结果出现,只是客观上不能;即使客观上仍有可能将犯罪实施至既遂状态,但行为人主观上认为不能而停止的,仍应认定为未遂。

2."意志以外的原因"(障碍)主要包括三类:

   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某种事实使行为人认为自己客观上已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主观上没有继续与否的选择余地。如被害人强烈反抗、被害人报警而行为人害怕被惩罚、被他人发现等。

   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某种情况使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如被他人发现并制止、行为人身体状况出现障碍(如生殖器不能勃起)等。

  抑制犯罪结果的原因:行为人已将其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某种情况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行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 "犯罪未得逞",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但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如强奸未遂仍可能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精神创伤)。犯罪中止则要求行为人彻底放弃犯罪;对于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的中止,还要求行为人有效地防止其已经实施行为的法定犯罪结果发生。

(四)刑事责任不同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量刑指导意见》,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下。

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立法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分子及时收手,从而有效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免遭犯罪侵害。

四、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与判断规则

区分强奸中止与未遂,关键在于正确、全面、辩证地理解何谓 "不愿为"、何谓 "不能为"。实务中应结合案发时继续从事犯罪的难易程度与是否彻底自愿放弃犯罪等进行综合评价:

1. 因被害人反抗而放弃的认定。若行为人因被害人强烈反抗、呼救、第三人即将到来等情形而认为客观上无法继续、被迫停止的,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未遂;若行为人虽有继续实施的能力和机会,却出于怜悯、恻隐、害怕处罚或良心发现等内心原因主动停止的,应认定中止。

2. "能" 与 "不能" 的客观对照。应审查行为人停止时是否仍处于可继续实施的状态 —— 包括是否有继续实施的空间条件、时间条件、手段条件以及客观环境是否发生变化。若行为人完全可以继续却主动放弃,则倾向于中止。

3. 放弃是否 "彻底"。中止要求彻底放弃犯罪,即放弃的是该具体犯罪的实行,而非因时机不成熟暂时停顿、择机再犯。若仅因一时受挫而暂时中止、意图另寻时机,不构成中止。

4. 证据审查的特别提示。鉴于该类案件证据多为一对一,应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伤情鉴定、DNA 鉴定及视听资料等综合判断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不能仅凭事后辩解认定中止或未遂。行为人在既遂结果未发生时,其 "自动放弃" 辩解须有相应客观行为佐证(如主动松手、停止施暴、离开现场、及时救助等),方足以采信。

5. 与猥亵犯罪的界分。在未实行终了的案件中,若行为人主观上仅有猥亵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足以压制反抗并意图发生性交的暴力胁迫行为,则可能仅构成强制猥亵罪而非强奸未遂;反之,若已着手实施压制性暴力、意图奸淫,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则构成强奸未遂。二者的界分同样应回归行为时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实行程度。

五、结语

综合而言,认定强奸罪的中止或未遂,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单方辩解,而应在全面审查主客观证据的基础上,把握 "意志能否自由选择" 这一核心:行为人于客观上尚有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的条件时主动、彻底放弃,即属中止;因外力或自身意志之外原因被迫停顿,即属未遂。唯有准确区分二者,方能既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又客观公正地评价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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