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殴” 与正当防卫的区分认定

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是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实践中,大量案件由日常口角、琐事争执升级为肢体冲突,外在打斗形态高度近似,区分相互斗殴与正当防卫历来是司法认定难点。司法办案应当紧扣立法本意与正当防卫制度精神,坚持法理与情理统一,精准把握二者边界,防止简单化、“一刀切” 认定。

首先,成立正当防卫,以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前提,这是防卫成立的起因要件。不法侵害不限于严重暴力犯罪,既包括行凶、伤害等刑事犯罪行为,也包括殴打、推搡等一般违法行为;轻微暴力、不法的非暴力侵害,只要现实、紧迫地侵害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同样具备防卫的前提基础。同时,不法侵害应当具有现实性、紧迫性,排除假想防卫;侵害必须处于持续进行过程中,侵害已经终止、危险已经消除的,不再具备防卫的时间条件,事后报复、追击殴打,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相互斗殴本质上是双方均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属于 “不正对不正”,不存在一方免受不法侵害、被动防卫的基础,这是二者最根本的区别。

其次,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外观高度相似,界分核心在于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判断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重点审查案发起因、冲突过错、冲突升级过程、是否避让退避、是否持械、暴力程度等全案情节中华人民共...。相互斗殴中,双方事先或事中均形成伤害对方的合意,主动攻击、积极追求损害后果;而防卫行为的主观目的是制止侵害、保护自身或他人合法权益,而非报复、主动加害对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有情绪失控可能,但不能简单以 “动手还手” 直接定性互殴。对于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已经退让、躲避、试图平息冲突、努力避免冲突继续恶化的情况下,侵害人仍然持续实施攻击、加害行为的,还击一方作出遮挡要害、格挡、阻挡对方拳脚等阻止侵害继续的动作,只要不是主动发起新一轮攻击、主动追加伤害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一概归入互殴范畴。同时应当注意:如果争执过程中双方互相挑衅、相约打斗、交替攻击,均不避让、持续主动进攻,双方均有积极伤害意图的,则属于相互斗殴。冲突暂时平息后,一方再起侵害,另一方还击的,同样应当优先考虑防卫属性。

再次,准确认定防卫限度,严格把握防卫过当的标准,坚持**事中判断视角,禁止从事后理性旁观者角度苛求防卫人**。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人当时身处的紧张、慌乱情境,结合不法侵害的起因、手段、力量对比、暴力强度、侵害持续状态、有无升级风险、是否可能造成重伤、死亡等重大危险,对照防卫行为的时机、方式、力度、造成损害后果,以社会普通人在同等场景下的一般认知进行综合评判,不能机械对比双方伤情轻重。刑法设置特殊防卫规则,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防卫,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要求同时满足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两个条件,仅有轻微超出限度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

最后,还要厘清防卫的对象要件,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能殃及无关第三人;防卫意图不能是借机报复、泄愤伤害,防止借防卫之名行斗殴之实。

综上,本案尚某在自身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制止侵害实施还击,行为具有防卫属性,手段与侵害强度基本适配,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未造成重大损害,依法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不仅是防卫人免责的法律依据,更是鼓励公民勇敢抵制不法行为、弘扬社会正气的法治保障。司法审判工作必须摒弃 “谁受伤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还手就是互殴” 的惯性思维与和稀泥式处理方式,严守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的法治底线,精准区分防卫与互殴,该认定正当防卫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维护公民防卫权,彰显公平正义,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行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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