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中正当防卫的正确认定

构成正当防卫要具备五项要素,即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 时间、防卫对象、防卫限度。本案要综合考虑五项要素来判断被告人胡某某是 否构成正当防卫。故意伤害主观上要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非法损害他人 身体健康的行为,最终造成致人损伤的结果。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防卫行为与 厮打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准确区分二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 综合考量案发起因、经过、双方的语言、攻击力量对比以及双方的表现等客观 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免受 不法侵害而依法设定的。但同时不能以正当防卫为借口而逃避法律责任,以防 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防卫行为,要考虑案件具 体发生的起因和经过、立足防卫的具体情境,结合双方的态度、表现、反应行 为、对抗力量对比等,综合把握符合正当防卫要求的条件而作出认定。要准确 把握案件事实、查明前因后果、立足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 出合乎情理的判断,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正当防卫制度的确立与适用,始终贯穿着 "鼓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弘扬社会正气" 的立法宗旨。实践中,面对不法侵害,防卫人在紧迫情境下往往来不及仔细权衡、冷静思考,法律不应苛求防卫人作出绝对理性的判断。因此,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成立,应当立足防卫人当时所处的情境,充分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人所处环境的紧迫性、身处的劣势地位等客观因素,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而不能以事后的、局外人的冷静标准,倒推、苛责防卫人当时的应激反应。

就防卫意图而言,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反击,其主观动机在于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非出于加害他人、报复泄愤的故意。判断防卫意图,不能仅凭行为人的事后陈述,而应结合案发起因、双方关系、冲突升级过程、行为人当时的语言与行为表现等客观情节综合推定。若行为人明知对方并无侵害意图,或者借正当防卫之名行蓄意报复之实,则不具有防卫意图,不能认定为防卫行为。

就防卫起因而言,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且正在发生的,而非主观臆想或已然结束的。防卫人所针对的侵害须具有紧迫性、现实性和不法性,对于尚未发生、已经结束或者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侵害,不能实施防卫。就防卫对象而言,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能殃及无辜的第三人。就防卫限度而言,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须与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构成防卫过当,仍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尤为重要的是,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极大相似性,二者都表现为身体冲突与对抗。区分二者,不能简单以 "谁先动手"" 谁受伤更重 " 等表面情节为标准,而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防卫性质还是寻衅滋事、双方在冲突中的力量对比和姿态、有无逃跑退让的余地、冲突升级系由谁主导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实施反击时的主观意图。一般而言,在双方事先无约架斗殴故意、一方单方侵害而另一方被动应对的情形下,后者的反击行为更倾向于被认定为防卫;反之,若双方均具有互殴的故意与约定,则各自的行为均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综上,认定正当防卫既要在法条文义上严格把握五项要素,更要在个案中立足防卫具体情境、查明前因后果,将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相结合,既不让真正的防卫人蒙冤,也不使借防卫之名行侵害之实者逃避制裁,从而在个案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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