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侵吞公司三百余万元,犯职务侵占罪获刑4年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至2024年5月,被告人郑某利用担任青岛某钢铁有限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通过将公司资金转入其丈夫毛启涛(另案处理)银行账户后再转入其本人支付宝账户的方式将公司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194920元非法占为己有,后被其用于游戏充值及日常消费。
被告人郑某于2024年6月11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郑某于 2024年6月3日、6月6日退赔青岛某钢铁有限公司共计15 万元。案发后,郑某退赔青岛某钢铁有限公司共计11 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游戏充值截图,劳动合同,营业执照,证人薛某峰、毛某涛、胡某强等人的证言,银行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郑某作为青岛某钢铁有限公司出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法院认为
被告人郑某作为青岛某钢铁有限公司出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郑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三、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郑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责令被告人郑某退赔被害单位青岛某钢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934920元。
四、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024)鲁0215刑初743号,办案人:温军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