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近60万,经辩护核减数额40余万、变更罪名获刑1年3个月
申某于2025年8月因涉嫌诈骗近60万被批捕,运策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其涉嫌的罪名及涉嫌诈骗的数额先后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法庭提出辩护意见。
一、关于罪名,公安机关认为申某涉嫌诈骗罪,辩护人认为申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一、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二、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本案中申某有自己注册的公司,和所有受害人的业务都是以自己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其中部分合同因无力履行才涉嫌诈骗,其违法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申某部分受害人的报案损失不应计入诈骗数额。
1.除收取孙某人民币(下同)16000元保证金涉嫌诈骗外,其余款项申某无非法占有主观故意,不构成诈骗。双方签订店铺运营一年期合同,约定为对方提供店铺运营、设计装修、修图、上传产品、推广产品、报名活动、补单等服务,并组建工作群沟通工作事宜,对方支付前期补单款项和活动费用,申某收取提成,系民商事行为。后续因服务效果不佳产生退款纠纷,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申某持续与对方通过电话、微信、面谈等方式沟通退款事宜,已达成初步退款方案且已实际退还部分款项,因第三方诉讼导致退款未能完全履行,相关沟通记录及退款凭证侦查机关证均已取证。在申某与孙某的微信聊天群中的聊天记录以及刷单明细证实申某为其提供了真实的服务,且在聊天中申某还埋怨孙某“活动也不操作,导致一年没有销售额,而且联系你们对接销售咨询也不接电话处理”证实申某为了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与孙某对接工作,不存在逃避履行或虚构服务的行为。另外,在申某姐姐退还费用时,在孙某出具的谅解书中扣除了已经实际支出的补单费用,可见其有真实运营的行为,申某并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人认为除16000元外其他费用不应计入申某犯罪数额。
2.在与韩某签订了服务周期一年的合同后,组建了工作群,并为其提供了相应服务,其看到小红书上有人说“申某的钱被冻结了,被别人起诉了,是骗子。”便让申某退钱,但由于申某已经将收到韩某的部分款项用于运营,部分退还其他客户的款项,导致暂时无法全额退还,在申某多次与其沟通退款事宜的情况下,其为了快速拿到退款便报了警。在申某与韩某的微信聊天群中的聊天记录以及刷单明细证实申某为其提供了真实的服务,因补单行为是一个长期的慢过程,短期内难以体现明显效果,且韩某未给足服务周期即要求全额退款,属于其单方违约,按照约定申某可按比例收取其违约金,但在其要求退款时申某都没有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因此,不应认定为诈骗。在申某姐姐退还其费用时,在韩某出具的谅解书中扣除了已经实际支出的补单费用,可见其有真实运营的行为,申某并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诈骗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人认为申某对韩某没有诈骗的故意。
3.关于徐某,其陈述“玉水睫毛店申士果确实给我运营了,他运营期间销售额到达了10万,1.2万的运营费不用返还。”可见申某同样提供了真实运营服务,且达到了预期效果。另,双方有买卖合同关系,因申某第二个孩子刚出生,前妻坐月子期间,徐某以去家里闹为由逼申某为其书写了借条,徐某已经通过民事诉讼形式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要求申某偿还款项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案号为:(2024)鲁0283民初14276号),徐某起诉后申某主动偿还了徐某43000元,法院认定双方由买卖合同关系经结算后申某出具借条,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剩余全部款项法院已经判决支持徐某406480元,该判决生效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如果再将同一笔款项认定为诈骗,将导致重复评价,也与徐某陈述的申某骗了她123288元和民事诉讼中当庭陈述不符。如果认定申某对徐某有诈骗行为,那么徐某的起诉是否涉嫌存在虚假诉讼?如果不构成虚假诉讼,那么徐某明显是以刑索民,意图通过刑事手段施压实现民事诉求。通过双方的一系列行为,辩护人认为不应将徐某的款项计入申某犯罪数额。
4、对于孙某,孙某陈述其与申某2024年11月29日签订了合同,约定服务周期一年,20000元费用,通过孙某陈述申某给其刷了2195元的单,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询问是胶水款还是免胶款,是因为有人下单当时这些商品的链接是申某做的,顾客下单后,看不明白就问的申某,都是顾客真下单。足以证明申某的推广运营服务起到了作用和效果,申某已按约为其提供运营服务,并未虚构服务内容或隐瞒真实运营情况。
经一审审理认定,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6629.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部分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申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退赔被害人损失。案号(2026)鲁0283刑初3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