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次猥亵9岁女童,最终判处有期徒刑5 年 6 个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付某某对被害人王某(女,时年 9岁)产生亲、摸等猥亵想法,通过连续在王某学校外等候、利用王某放学及午休时间递送字条等方式接触王某,并先后四次对王某实施猥亵行为,具体事实如下:第一次猥亵:202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在某小学东面约500米处自己居住的集装箱板房内,不顾被害人王某反抗,将王某抱到床上后压住其身体,亲吻王某的脸和额头等部位;第二次猥亵:距第一次猥亵约一个月后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再次在上述集装箱板房内,不顾王某反抗,对王某实施搂抱、在床上压住身体等行为;第三次猥亵:2021年11月底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仍在上述集装箱板房内,不顾王某反抗,将王某抱到床上后压住其身体,用嘴亲吻王某的脸和嘴等部位;第四次猥亵:2021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某某前往某社区王某住处附近,在王某家门口厕所周边,对王某进行搂抱、抚摸等行为。2021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付某某抓获归案。辩护人提出三项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二是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三是被告人已获得被害人监护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法院认为

被告人付某某多次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坦白情节;同时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相较于有前科者更低,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王某之父王某军于2022年3月14日向被告人付某某出具谅解书,明确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该情节可反映被告人的行为已在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人家庭的宽恕,社会矛盾得到缓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

被告人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四、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案号(2022)鲁 0214 刑初 209 号,办案人:李瑞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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