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抚养费偏低且不履行,依法判决增加来履行
一、案情简介
原告C系A与被告B婚生子女,被告B和A于2015年11月2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C离婚后随A生活, 被告B每月支付原告C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伍佰元整。协议离婚后被告B仅支付了原告不到一年的抚养费,原告监护人A多次催要未果。另外,随着原告的逐渐长大教育生活等各种开支明显增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已经不能满足原告的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原告C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 年9月至2023年8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42000元(每月500元*84个月=42000)及以人民币42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从2023年9月起每月由500元增加到2000元至原告自立之日告自立之日。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法院认为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B在与原告法定代理人A协议离婚时,约定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现因B未按期足额支付抚养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故对要求B偿还2016年9月至2023 年8月期间欠付的抚养费人民币42000元(500元×84个月) 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B在答辩中主张曾支付过部分抚养费,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付抚养费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抚养费,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
关于抚养费数额问题。原告现就读初中,原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其日常生活、学习等需要,结合被告B的月收入以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B自2023年9月起(即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之日)按照2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抚养费应当支付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法院判决
(一)、被告B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6年9月至2023年8月间欠付的抚养费42000元及利息(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B自2023年9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四、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案号(2024)鲁0202民初1284号,办案人:张宏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