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男方向女方转账七十余万元,分手如何返还?

一、案情简介

恋爱同居关系结束后,大额经济往来如何处理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案原、被告自2019年开始同居,同居时间长达五年。期间,原告男方为维系感情,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渠道向被告女方转账累计超过78万元,并为其购买了宝马车、名牌戒指、相机、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总价值高昂。202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认为这些财物均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属于“彩礼”性质,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共计78万余元款项及所有物品。

女方辩称,双方并未正式订立婚约,多数转账是用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消费、表达爱意的赠与,且自己在同居期间曾两次流产,身体和精神遭受巨大伤害,男方部分转账具有补偿性质,不同意全额返还。

二、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宜将男方所有支出简单等同于“彩礼”。法院区分了不同性质的经济往来:

1. 共同消费支出:双方同居五年,必然产生大量共同生活开销,多数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转账,应认定为共同消费,无需返还。  

2. 一般性赠与:频繁出现的“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以及为日常维系感情赠送的礼物,属于表达爱意的一般性赠与,赠与已完成,不支持撤销和返还。  

3.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彩礼):法院认可为购买宝马车支付的18万元首付款等大额支出,具有以未来共同生活为基础的彩礼性质。  

4. 同居共同财产:宝马车辆虽登记在女方名下,但由双方共同使用并偿还贷款,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长达五年、女方曾两次流产、双方对车辆均有贡献、分手原因等因素,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对返还数额进行了酌情裁定。

三、法院判决

1. 确认宝马车辆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车辆折价款12万元。  

2. 女方向男方返还其他大额转账款项4万元。  

3. 女方返还卡地亚戒指一枚(有证据证明由女方接收)。  

4. 驳回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女方共计需向男方支付16万元。

案号(2024)鲁0215民初20424号,办案人:岳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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