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公证赠与配偶,离婚时请求撤销未获支持

一、案情简介

婚姻关系中的财产约定,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男方刘某在婚前个人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不久,因男方婚前负有债务,经双方协商,男方自愿与女方李某前往公证处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将该婚前房屋赠与给女方李某个人所有,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协议经过了公证机构的公证。

后双方感情破裂,李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男方则辩称,当时是因为着急让女方出资帮助偿还债务,被迫才同意将全部房产赠与女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女方偿还的债务金额(约15万元)远低于房屋价值(约150万元),构成显失公平,故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

二、法院认为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未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的赠与行为并非普通的恋爱期间赠与,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归属作出的书面约定。该约定以公证形式作出,具有极高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力。

男方声称受“胁迫”,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女方存在胁迫行为。其所谓的“被迫”更多是出于自身债务压力的情境,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胁迫。此外,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涉及复杂的情感、家庭贡献等多方面因素,不能单纯以财产价值是否“等价”来判断是否公平。男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证员面前签署协议,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审慎处分,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确认涉案房屋归女方李某所有,男方需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考虑到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法院判令女方向男方支付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作为补偿。办案人:岳培培律师,案号(2023)鲁02民终1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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