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刑事辩护律师张振明律师推荐 如何收集故意杀人罪现场物证、证言
一、如何收集故意杀人现场物证
有些故意杀人案件, 不仅有第一现场, 而且还有第二现场, 第一现场往往是作案现场, 而第二现场往往是抛尸现场, 有时第二现场又有好几处, 所以针对不同的杀人现场应有重点地收集不同的物证。一般来讲, 有第一杀人现场的应收集下列物证:
(一)作案工具。杀人案件有不同的杀人工具, 如刀、枪、棍棒、石块、砖头等。很多情况下, 这些凶器都是留在现场的, 所以在勘验现场时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工具, 也可与被害人身上的伤痕进行印证。
(二)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在现场的各种物品, 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有关的辅助物品, 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衣服、帽子、首饰, 凡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的一切物品都应收集。
(三)收集现场所留下的各种痕迹, 如擦干过的血迹(压痕、撞痕、碰痕等), 现场留下的血迹、脚印、指纹、唾液痕迹, 这些痕迹多是比较细微的, 需要仔细分辨才能收集。
(四)收集现场留下的其他物品, 如毛发等物品。在第二现场要收集的物证主要就是尸体。第二现场大多比较偏僻,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不会被别人发现的地方, 如河底、水底、沟底、树林里, 甚至用土埋藏、用硫酸毁尸等。在发现了第二现场之后, 应立刻把尸体保存好, 以便作勘验和鉴定。
(五) 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住所或其他场所内的物证。
对这些地方收集证据的重点, 应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工具, 作案后所得到的财物,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如血衣、血裤等。
二、如何收集故意杀人证言
(一)在很多情况下, 故意杀人案件都有证人证言, 包括目睹者证言, 知情人证言, 扭送人证言, 被害人亲朋好友证言, 被害人单位的知情人的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朋好友、邻居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证言, 这些证言都是证明案件有力的证据。目击证人证言的收集应突出以下内容:
1、故意杀人案件案发的时间、地点;
2、犯罪者的人数, 各自的长相、身高、口音、手拿的凶器, 身上明显的生理特征等;
3、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搏斗的过程, 被害人身上有无创伤, 伤势怎样, 犯罪嫌疑人身上是否受伤,伤在何处;
4、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
5、目睹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
(二)对见证人的证言应重点询问下列内容:
1、见证人的自身情况, 如姓名、年龄、职业、住址、认知能力、精神状态等;
2、见证人与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3、见证人是在何种情况下被邀请作见证人的;
4、见证人所见到的搜查、扣押、勘验的全过程;
5、司法机关在进行上述司法活动时, 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等等。
张振明律师,山东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资深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数千余件,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司法实务经验,刑事辩护部主任,长期专注青岛地区刑事辩护法律服务,经办:5所连锁医院27人团伙诈骗巨额医保基金案、19名涉台人员团伙巨额诈骗案、强奸罪批捕后经辩护不起诉案、组织卖淫罪经辩护取保候审不起诉案、重罪盗窃罪经辩护变更为轻罪职务侵占罪、柬埔寨团伙电信诈骗案、故意杀人罪经辩护变更为故意伤害罪等数百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专长办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侵权类犯罪等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看守所会见、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一审、二审无罪、减轻、从轻辩护。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及行政人员90余人,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会见、离婚纠纷、医疗纠纷、房地产纠纷、遗产继承、民间借贷、保险纠纷、人身损害赔偿、行政诉讼、 公司法律顾问等,业务覆盖全青岛市(含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区、胶州、平度、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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