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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张振明律师推荐 组织卖淫罪的刑事责任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26-07-04 12:47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卖淫服务就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卖淫达到一定的程度将是构成了犯罪,那么相关的一些组织卖淫的问题上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这个罪名的刑罚是怎样的呢?主要的关键在于什么呢?
 
   一、罪名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及其善良风俗。
 
  2、客观上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首先,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卖淫场所,控制卖淫者,招揽嫖娟者。如以办旅馆为名,行开妓院之实。二是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
 
  其次,所谓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张振明律师,山东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资深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数千余件,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司法实务经验,刑事辩护部主任,长期专注青岛地区刑事辩护法律服务,经办:5所连锁医院27人团伙诈骗巨额医保基金案、19名涉台人员团伙巨额诈骗案、强奸罪批捕后经辩护不起诉案、组织卖淫罪经辩护取保候审不起诉案、重罪盗窃罪经辩护变更为轻罪职务侵占罪、柬埔寨团伙电信诈骗案、故意杀人罪经辩护变更为故意伤害罪等数百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专长办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看守所会见、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一审、二审无罪、减轻、从轻辩护。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及行政人员90余人,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会见、离婚纠纷、医疗纠纷、房地产纠纷、遗产继承、民间借贷、保险纠纷、人身损害赔偿、行政诉讼、 公司法律顾问等,业务覆盖全青岛市(含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区、胶州、平度、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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