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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平度刑事辩护律师张振明推荐 侵占罪既遂的认定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26-07-04 12:46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齐备了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为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 侵占罪的既遂具备了下列条件:
1.行为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2.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3.行为已经实施了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
4.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
5.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完全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
那么,与上述问题相联系,侵占罪是否有未遂形态呢?对此问题,国外学术界存在争议:
①消极说,认为侵占罪从性质上看,不允许有未遂犯的存在,其理由是:有变持有为所有的意思的行为就构成既遂,因而实难想象侵占罪的未遂形态;
②积极说,认为侵占罪存在未遂,应当以侵占行为是否完成作为区别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认为当行为人表明其持有为所有的意思于行为时,即完成了侵占行为,构成侵占罪既遂;反之,行为人还没有表明其所有意思于行为时,则为侵占未遂.
张振明律师,山东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资深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数千余件,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司法实务经验,刑事辩护部主任,长期专注青岛地区刑事辩护法律服务,经办:5所连锁医院27人团伙诈骗巨额医保基金案、19名涉台人员团伙巨额诈骗案、强奸罪批捕后经辩护不起诉案、组织卖淫罪经辩护取保候审不起诉案、重罪盗窃罪经辩护变更为轻罪职务侵占罪、柬埔寨团伙电信诈骗案、故意杀人罪经辩护变更为故意伤害罪等数百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专长办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看守所会见、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一审、二审无罪、减轻、从轻辩护。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及行政人员90余人,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会见、离婚纠纷、医疗纠纷、房地产纠纷、遗产继承、民间借贷、保险纠纷、人身损害赔偿、行政诉讼、 公司法律顾问等,业务覆盖全青岛市(含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区、胶州、平度、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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