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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莱西刑事辩护律师张振明律师推荐 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26-07-04 11:51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一、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认定寻衅滋事罪,应该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入手。根据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寻衅滋事罪有四种法定情形,它们是指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其中,随意殴打他人,要求情节恶劣,一般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而追逐、拦截、辱骂或者恐吓他人,一般也指多次、经常性地进行这类行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求是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次数较多的程度;至于最后一种情形,一般是指使商场、饭店等营业场所不能正常营业,堵塞交通,造成财产损失,扰乱公共秩序等情形。

此外,在2003年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1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这也是寻衅滋事罪的表现行为之一。

二、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有哪些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行为和以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抢劫罪看起来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实际上,它们存在着诸多区别。主要表现在:

1、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仅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这种手段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其他目的;而抢劫罪行为人一般仅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2、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否则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即转化犯;而抢劫罪的行为人则必须是以暴力、威胁等作为劫取他人财物为手段。

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抢劫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有哪些区别等问题的相关解答。事实上,寻衅滋事罪在认定上容易与其他犯罪相混淆。通过上文我们也可以知道,在侵犯人身权利上仅仅是轻微的行为,而抢劫罪则强调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来达到目的。在具体个案上,如果有分歧,应该从行为方式和犯罪目的等方面切入,有疑问的建议请教有执业经验和丰富专业知识的刑事律师,他们或能给您提供必要且满意的帮助。

张振明律师,山东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资深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数千余件,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司法实务经验,刑事辩护部主任,长期专注青岛地区刑事辩护法律服务,经办:5所连锁医院27人团伙诈骗巨额医保基金案、19名涉台人员团伙巨额诈骗案、强奸罪批捕后经辩护不起诉案、组织卖淫罪经辩护取保候审不起诉案、重罪盗窃罪经辩护变更为轻罪职务侵占罪、柬埔寨团伙电信诈骗案、故意杀人罪经辩护变更为故意伤害罪等数百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专长办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看守所会见、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一审、二审无罪、减轻、从轻辩护。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及行政人员90余人,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会见、离婚纠纷、医疗纠纷、房地产纠纷、遗产继承、民间借贷、保险纠纷、人身损害赔偿、行政诉讼、 公司法律顾问等,业务覆盖全青岛市(含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区、胶州、平度、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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