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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刑事律师张振明律师推荐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26-07-04 08:53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行为人有逃逸行为。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时,为逃避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亲属、群众、事故处理人员控制而离开的行为。
 
  2、“逃跑”的时间、地点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逃跑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理解“在发生交通肇事后”,这个时间段应界定为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时至行为人被事故处理机关关押或押解途中前的这段时间。行为人在这个时间段逃跑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逃跑”行为。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并不是所有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就是逃逸行为,有的行为人在事故发生时未离开事故现场,但在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此行为应认定为逃逸行为。
 
      张振明律师,山东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资深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数千余件,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司法实务经验,刑事辩护部主任,长期专注青岛地区刑事辩护法律服务,经办:5所连锁医院27人团伙诈骗巨额医保基金案、19名涉台人员团伙巨额诈骗案、强奸罪批捕后经辩护不起诉案、组织卖淫罪经辩护取保候审不起诉案、重罪盗窃罪经辩护变更为轻罪职务侵占罪、柬埔寨团伙电信诈骗案、故意杀人罪经辩护变更为故意伤害罪等数百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专长办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看守所会见、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一审、二审无罪、减轻、从轻辩护,业务范围: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会见、离婚纠纷、医疗纠纷、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保险纠纷、人身损害赔偿、行政诉讼、 公司法律顾问等。
张振明律师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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