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被驳回
一、案情简介
2013年,男方徐某和女方张某通过介绍认识,于2014年3月26日在青岛市平度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各种原因接触了小额贷款,导致借款越来越多,双方老人知晓后,在两家商量如何帮他们解决的时间里,徐某及其父母进行了录音,直接起诉离婚,意图把己方债务转嫁给张某。徐某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共计953600元(信用卡欠款180000元本金、贷款包括小额贷等605400元本金、向家人朋友借款168200元本金);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张某委托我们律所代理,律所指派我作为张某代理人为其答辩。一审法院判决离婚,驳回了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徐某又上诉到中院。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徐某、张某一、二审中均明确表示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本院对一审准予徐某与张某离婚予以维持。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审对徐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未进行处理是否适当。徐某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讼请求为要求判决其与张某离婚以及分割夫妻共同债务,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未主张分割。本院认为,徐某所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部分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关联性,在徐某不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债务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一审对徐某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暂时不予分割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4068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号(2024)鲁02民终16293号,办案人:段伟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