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部分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法律规范体系的演进与适用
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的离婚分割问题,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两部司法解释的协同适用。在法律层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则明确,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两条规定构成了婚后父母出资性质认定的基本法律框架。
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该条确立的处理原则是“约定优先、无约定则推定赠与”。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在解释(一)的基础上进行了实质性细化与突破。该条针对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两种情形分别作出规定。对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形,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这一规定摒弃了以往将不动产登记情况与赠与意思表示直接挂钩的做法,将“出资来源”确立为离婚时不动产分割的基本考量因素,实现了保障父母出资权益与维护子女配偶合法权益之间的再平衡。
二、出资行为性质的认定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父母出资行为的性质多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或共同投资行为,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法院仅能根据个案中的举证情况对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进行推定。关于借贷关系的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主张借贷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普遍遵循“借贷关系成立需同时满足‘款项交付’和‘借贷合意’两个要件”的裁判规则。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指出,子女买房由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这一裁判倾向提示,对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并非一概偏向赠与,而是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结合证据情况进行审慎判断。
从证明标准的角度,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当事人仅提供证明“款项交付”的收条,无法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还需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特别是在借条由子女单方出具的情形下,法院通常认为鉴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特殊身份及起诉时间,书面借条形成便利,存在补写、倒签可能,仅凭子女一人出具的借条不能认定夫妻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自认仅对本人有效,对否认债务的一方不产生法律效力。从实务数据来看,主张借贷关系的案件胜诉率通常较低,据司法大数据统计,在父母起诉子女及其配偶要求返还购房出资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最终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比例不足三成,多数案件因无法证明借贷合意而被认定为赠与。这一数据从侧面印证了司法实践对借贷关系成立的审查标准较为严格,也提示主张借贷一方应当注重证据的充分性。
关于对父母真实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综合考量当前家庭生活中父母出资购房款的目的、家庭成员的情感及利益等因素进行判断。基于血亲和姻亲的天然差别,为婚后自己子女提供居住条件是促使父母出资的本意,该赠与普遍蕴含的前提是子女婚姻关系持续而稳定,同时还承载着长辈对于夫妻二人后续履行赡养义务的期待。因此,在分割房产时可以不认定前述父母出资系平均赠与夫妻双方。这一立场在解释(二)第八条中得到了规范层面的确认——该条将出资来源作为分割的基础性因素,实质上承认了父母出资中蕴含的对己方子女的特别利益期待。
三、房产份额与归属的裁判规则
房产份额的分割可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对家庭贡献等,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这一裁判方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出资来源的基础性地位。 在确定房屋归属时,法院首先考量的是出资来源。例如,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为2:8,如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归属,一般可以判决房屋归80%出资比例的一方。但出资比例仅为确定归属的基础,而非确定补偿数额的唯一依据。
第二,补偿数额的综合裁量。 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数额并非简单等同于出资比例的对应份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明确指出:“给予另一方的补偿,那不一定就是20%,要根据双方婚姻的情况、共同生活的情况、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以及对婚姻的过错情况等因素来判断。”这意味着补偿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出资比例,需要法官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后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
第三,婚姻存续时间的显著影响。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对补偿数额具有实质性影响。司法实践中,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的,非出资方一般可获得房产价值的10%至30%;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且有子女的,比例可能提升至40%左右。例如,在某典型案例中,双方已共同生活十余年,且出资方子女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行为,法院酌定由出资方子女向对方支付房屋价值35%的补偿款。
第四,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的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一原则在确定补偿数额时应当得到充分贯彻,特别是当非出资方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如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时,其补偿数额应当相应提高。
四、理论基础的深化:从意思表示解释到价值分配
从理论层面看,父母出资行为的性质认定可以从以下维度进行理解:
其一,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后半句应被视作一项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即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出资父母的意思表示内容是向夫妻共同财产“注入”资金。然而,解释(二)第八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将规范重心从“出资行为属于何种法律性质”转向“离婚时房产价值如何公平分配”,体现了从定性思维向价值分配思维的转变。
其二,附解除条件赠与理论的引入。 有学者提出,可以将父母出资行为推定为向双方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以婚姻关系持续为默示条件。当婚姻关系解除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条件不成就”规则,赠与效力终止,房屋产权复归出资人子女。这一理论构造为解释(二)第八条“以出资来源为基础确定房屋归属”提供了教义学支撑。依据该理论,《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的规范重心在于就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所购房产在离婚时的价值分配提供相应考量因素,通过父母出资价值部分返还请求权与剩余房产价值离婚分割的双层法效果,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保护。
其三,公平原则与利益平衡。 在法律规范及诉讼实践中,对财产分割愈加关注客观实际情况,弱化对父母出资意思表示的探究,在保护出资方利益的同时,兼顾对非出资方的公平补偿。这一裁判理念的转变,反映了司法实践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深化,也体现了法律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之间寻求平衡的价值取向。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所强调的,要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既不能让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借口”。
五、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基于上述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为妥善处理此类纠纷、防范法律风险,提出以下实务建议:父母在出资时应当与子女及其配偶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出资是赠与子女一方还是赠与夫妻双方,协议最好经过公证以增强证明力;出资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并备注“购房款”“赠与”等用途,保留完整的转账记录和购房合同等凭证;如果出资意图为借款,应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主体是夫妻双方还是子女一方,并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注重收集和保存与出资性质、家庭贡献、婚姻存续时间等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法院在裁判时能够全面准确地认定事实。
综上所述,父母为已婚子女部分出资购房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已经形成了以《民法典》为基础、以两部司法解释为具体指引的规范体系。《解释(二)》第八条确立的以出资来源为基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价值分配模式,既保护了父母作为出资方的合理预期和财产权益,也肯定了非出资方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体现了法律在婚姻家庭领域中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