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中止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徐某委托并指派李瑞庆为其进行辩护。辩护人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鉴于被告人徐某当庭认罪,我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涉嫌强奸罪的事实表示认同,以下仅就量刑情节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徐某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且未造成损害,依法应当免除处罚。
根据被告人徐某和受害人李莹的陈述,被告人在对受害人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因为受害人的哀求和劝告,在可以继续实施犯罪并完成犯罪的情况下,主动、彻底的放弃了犯罪,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另外,被告人徐某主动中止犯罪,没有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犯罪中止且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徐某系偶犯,且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是临时起意,一时冲动之行为,被告人被公安人员询问时主动、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确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徐某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
被告人徐某对受害人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其主观上是基于喜欢受害人,想和受害人交朋友的想法,在一时冲动下做出了不理智的行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未对受害人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在受害人哀求时主动放弃犯罪,且与受害人准备一同回公司并未再实施犯罪,若不是公安人员赶到询问此事,将被告人抓捕,可能该事情就此过去。所以说被告人徐某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四、被告人徐某有犯罪前科,但是不应因此而对其加重处罚。
被告人徐某2006年17岁时因犯罪被判刑八年,2012年减刑释放,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规定,徐某不属于累犯,不应适应累犯处罚标准。被告人徐某虽然被判刑八年,但是因在在狱中表现良好2012年减刑释放,结合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主动放弃犯罪,可以看出国家对徐某的劳动教养是成功的,徐某对犯罪的主观认识和自控能力已经符合可以不被判处监禁刑的条件,通过社会教育和自我教育,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可以不至再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且具有犯罪中止、偶犯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加之被告人已被羁押将近四个月,国家刑罚的威慑力在事实上已经在一定程序上作用于他。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希望法庭能够在对被告人量刑时给予免除刑事处罚或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这更有利于被告人认识犯罪,积极改造,重新做人。
以上是我的辩护观点,请法庭参考。

                   辩护人: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李瑞庆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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