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车当天销售却把新车撞了,责任如何承担?

近日,张女士在4S店,花37.2万元全款购买一辆奔驰GLC300L。约定10月1日交车,提车时销售不在,车也不在。张女士再见到新车时发现已经碰撞过,还开了约59公里。

遇到这种情况确实令人不快。核心结论是:车辆在交付前发生碰撞,责任应由4S店承担,张女士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要求解除合同退款,或在特定条件下主张“退一赔三”。

责任归属:为什么应由4S店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车辆尚未完成交付,因此碰撞风险理应由4S店承担。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以下角度认定“交付未完成”:

车辆控制权:车钥匙未交付,车辆仍处于4S店占有和管理之下。

交付手续:未填写《商品车交接单》,相关随车证件也未移交。

里程异常:车辆已被擅自驾驶约59公里,这本身即表明4S店在交付前对车辆进行了不当使用。

因此,4S店作为出卖人,应当对交付前发生的一切车辆损害承担责任。

可以主张的权利路径

路径一:解除合同,要求退款(较稳妥的选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新车在交付前发生碰撞并修复,必然导致车辆贬值,这与购买“全新车辆”的合同目的相悖。已有类似案例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可以主张:解除购车合同;4S店全额退还购车款37.2万元;赔偿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如已支付的保险费、税费等)。

路径二:主张“退一赔三”(需满足欺诈要件)

如果4S店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车辆碰撞及被擅自使用的事实,可能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若构成欺诈,可主张退还购车款,并额外获得三倍价款的赔偿。

关键判断因素:

隐瞒的主观故意:4S店是否明知车辆受损却未告知。

信息的重要性:碰撞损伤和异常里程是否属于影响购买决策的重大信息。

里程数的异常性:59公里远超新车正常合理里程(通常为几公里至十几公里),若4S店未如实告知,可能被认定为隐瞒重要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退一赔三”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需结合证据综合判断,并非必然适用。

路径三:要求更换一辆全新车辆

如果仍希望购买同款车型,可以要求4S店更换一辆未经使用、无损伤的全新车辆。这是较为直接的解决方案,但需以4S店有同款现车或可调货为前提。

实务操作建议

固定证据:立即对车辆碰撞部位、里程表读数(59公里)拍照或录像;保留购车合同、付款凭证、与销售人员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等)。

书面交涉:向4S店发出书面函件,明确提出你的诉求(解除合同退款/换车/赔偿),并保留送达凭证。

谨慎签署文件:在问题解决前,不要签署任何形式的“交车确认单”或“验收合格单”,以免被认定为已接受车辆。

寻求外部介入: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必要时,可考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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