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被告人“零口供”情况下强奸事实证据的认定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通常具有案发场景隐蔽、证据留存能力弱、被害人因恐惧等原因延迟报案的特点,案件证据体系往往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核心,其余证据多为间接证据与传来证据。在被告人拒不认罪、形成 “零口供” 格局时,传统印证证明模式适用困难,追责难度显著高于普通刑事案件。若机械套用成年人案件的印证要求,容易出现证据不足、放纵犯罪的结果,难以落实对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的原则。

但差异化审查不等于降低刑事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认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证明标准;只是在证据评价时,应当立足全案证据,结合经验常识,充分考量性侵案件的隐蔽性与未成年人独特的认知、记忆、表达特点,弹性把握证明标准的适用方式。该意见第三十条进一步确立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专门审查规则,重点审查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的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是否影响陈述自愿性、完整性,以及陈述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如果被害人陈述了与被告人或者性侵事实相关、属于非亲历不可获知的细节,并且能够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风险的,对被害人陈述一般应当采信。

据此,在被告人零口供、缺乏能够直接锁定强奸事实的客观性证据的强奸案件中,事实认定的重心落脚于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综合审查判断。办案机关应当在全面阅卷、核查取证程序的基础上,围绕被害人陈述形成背景、陈述内容是否稳定自然、叙事是否匹配其认知水平、是否包含独属于亲历者的隐蔽细节、陈述与在案间接证据能否形成呼应、被告人无罪辩解是否具备事实依据、是否合乎情理、双方身份关系与接触条件等要素综合判断。在排除诱证、指证、诬告陷害等合理怀疑之后,可以依法采信被害人陈述,认定强奸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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