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电信网络诈骗罪从犯获刑一年三个月

2025年12月郑某在柬埔寨电诈园区通过社交平台方式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26年4月,柬埔寨当地警方将电诈园区包围,郑某被当地警方抓获,5月被押解回国内青岛市,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辩护人主要意见是认为其系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已缴纳罚金,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认定,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已代其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案号(2026)鲁0213刑初441号。

裁判要点提炼

1. 境外园区被外国警方抓获押解回国,不认定自首

跨境电诈案件中,被告人是境外警方抓捕归案,并非主动向我国或境外司法机关投案,缺乏投案主动性,仅能认定坦白,不能认定自首。本案辩护人的自首意见,是跨境电诈案件常见辩护观点,法院严格区分 “被动抓获” 和 “主动投案”。

2. 底层聊手一般认定从犯

境外电诈园区普通业务员,受团伙控制、统一话术、统一设备,无组织管理职权,仅负责社交平台聊天,司法实践普遍认定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3. “其他严重情节” 适用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即便查实的直接诈骗数额证据不完整,若诈骗对象众多、跨区域侵害群众财产安全,可依法认定具有其他严重情节,适用诈骗罪加重档量刑区间,再结合从犯减轻处罚。

4. 认罪认罚 + 预缴罚金叠加从轻

认罪认罚是法定从轻,家属代缴罚金属于酌定从轻;叠加从犯减轻,最终在加重量刑档次下降档判处一年三个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