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辩护要点
区分合同诈骗行为与合同违约行为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尽管“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我们可以根据其客观行为表现以及行为效果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
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必须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活动为基础事实,综合考虑行为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只有从行为人的诈骗技术过程、各个行为环节着手,综合所有事实,经过周密的论证,排除其他可能,才能得出正确结论。根据合同诈骗犯罪的特点,在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过程中,须综合考虑、审查分析以下几个要素:(1)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2)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3)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行动;(4)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具体而言:
第一,审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当事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从而实现合同的目的。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具备履约能力。
第二,审查行为人有无诈骗行为。主要审查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这是判断行为人内心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标准。
第三,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这是通常讲的“钓鱼式合同”,是合同诈骗中常见的情形。
第四,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综上,应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诈骗行为、实际履行合同行为、财物处置方式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文来源于裁判案例分析仅用于学习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