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轻伤,受害人不谅解能否判缓刑?

近年来,因民间纠纷处理不当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逐年增多,特别是双方“互殴”致人轻伤的案件,“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的惯常思维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有的被害人据此认为,只要自己不谅解,不管被告人具有哪些从宽情节,都不会判缓刑。于是,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一方索要远远超出实际损失的“天价”赔偿款的案件时有发生。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律并未将“取得被害人谅解”列为缓刑的必备要件。‌‌‌如果积极赔偿损失(即使对方拒绝接受)、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都能体现悔罪态度,是争取缓刑的核心。‌案件起因‌是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有过错或系防卫过当等,更有利于缓刑。如果是初犯、偶犯、有自首或立功情节、有稳定工作等,都会增加缓刑可能性。

202212月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否定了“谁受伤谁有理”“谁伤重谁有理”的做法,提出要坚持对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关系、行为手段、伤害部位及后果、当事人态度等进行全面审查,准确认定事实,辨明是非曲直,避免“唯结果论”。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作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必经程序。尽管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是刑事案件量刑中通常要参考的一个重要因素,但这一因素并不构成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法定要件。办案机关在案件处理上不应为被害人的意志所左右,防止出现被害人漫天要价,判断和处理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必须体现公平正义。所以,对因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不能满足被害人不合理要求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可以适用缓刑。

判决应当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依法适用缓刑,有助于向社会公众传递正确刑事司法理念,体现出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鲜明态度,也更加符合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合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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