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刑事辩护的区分
一、在暴力袭警案件中,如何区分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是司法实务中最核心的争议点,可从行为对象、暴力程度、主观故等方面予以判断、区分。
1. 从行为对象看,袭警罪仅限于针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包括 治安警察、交通警察、司法警察等各类警察。而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外延更宽,除包含人民警察外,还包含了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辅警等。
2. 从暴力程度看,袭警罪要求暴力袭击,需具备突然性、攻击性及危害性,强调的是直接攻击警察人身,或实施足以危及警察安全的行为。根据《袭警解释》的规定,针对民警的人身攻击行为,须满足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针对警务车辆、警械等装备的暴力袭击,须达到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同时《袭警解释》还将不属于暴力袭击的情形明确排除在袭警罪的打击范围之外。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以下三种情形不构成袭警罪: 一是轻微肢体冲突;二是危害不大的一般性抗拒行为;三是言语攻击行为。妨害公务罪行为范围较广,可包含暴力、威胁或其他阻碍手段。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威胁是手段、方式,阻碍是结果、目的。暴力、威胁的对象没有限制,不仅包括直接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也包括对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关的人、物实施暴力、威胁,以达到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目的。即袭警罪的暴力性质侧重于攻击,妨害公务罪的暴力侧重于阻碍,袭警罪的暴力程度明显大于妨害公务的暴力程度,否则也无须将原本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作为加重情形升级为独立罪名。
3. 从主观上看,袭警罪只能是故意,且系直接故意;而妨害公务罪,是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为目的,其主观故意包括故意和过失。
4. 从处罚上看,袭警罪的处罚更重,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妨害公务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袭警罪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暴力袭击辅警行为的定性
实践中,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下,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等职责。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单独执法。司法实务中,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 暴力袭击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辅警,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首先,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辅警,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次,暴力袭击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辅警,属于暴力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一种方式。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其所从事的工作虽是辅助的,但也是属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一部分。行为人暴力袭击辅警,实质上也阻碍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综上,暴力袭击配合人民警察开展工作的辅警,本身就是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解释》第八条,也明确“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2. 同时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和正在配合人民警察开展工作的辅警的,按照吸收犯原理处理,以袭警罪从重处罚。吸收犯,是指数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 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按照吸收之罪处理的情形。通说认为,吸收犯包括完成罪吸收未完成罪,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教唆、帮助行为。同时暴力袭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正在配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展工作的辅警,虽然分别针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辅警实施袭击行为,但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相同的故意,都是为了阻止、排除对方执行职务,可以按照吸收犯原理处理,认定袭警罪一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袭警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亦持本观点。
3. 暴力袭击单独执行职务辅警的,其行为不构成袭警罪、妨害公务罪。鉴于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单独执法,未被赋予单独行使与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形下,辅警单独执行职务,因缺乏一般职务权限和具体 职务权限,不具有合法性,属于违法执法,行为人对其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也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只能根据具体伤情,视情给予行为人治安处罚,若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相关罪名定罪处理。本文来源与裁判案例分析仅用于学习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