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捞人”收取“打点费”构成诈骗罪

彭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拘留,董某先后以让彭某轻判和保外就医为由向彭某妻子索取9万余元的“打点费”,并将上述“打点费”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花销,何某某经多次追问“捞人”结果和要求退还“打点 费”无果后发现被骗,遂向警方报案。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害人何某在其丈夫犯罪后,出于非法目的,请托董某使用钱款去疏通关系“捞人”,该请托行为 系违法行为,其支付给董某某的钱款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被告人董 某某退还违法所得9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张振明律师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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