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量刑意见

  • 妨害公务罪量刑意见
  •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二、司法解释
  • 1、199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公通字〔1998〕31号)(节录)
  •  一、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2、2000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0]2号)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 你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可以对侵害人适用妨害公务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     此复
  • 3、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录)
  •  第七条 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4、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 第三、青岛中院细化意见
  •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为基准刑。
  • (1)仅以威胁手段或使用暴力手段一般的;
  • (2)未造成轻微伤人身伤害后果的;
  • (3)延误公务活动不超过1小时的;
  • (4)社会影响较小的。
  •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准刑。
  • (1)持械妨害公务的;
  • (2)使用暴力致1人轻微伤的;
  • (3)延误公务活动超过1小时的;
  • (4)组织1O人以上妨害公务的;
  • (5)妨害公务活动两次以上的。
  • 增加一名轻微伤人员,增加基准刑有期徒刑六个月月,增加一名轻伤人员,增加基准刑有期徒刑一年。
  • 理由说明:从妨害公务的手段以及妨害后果等方面区分。妨害后果又对公务本身的影响、对公务人员的人身伤害后果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区分。仅从人身伤害后果看有,妨害公务罪的性质比单纯的故意伤害犯罪严重,同样伤害后果的,妨害公务罪量刑略重于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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