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量刑意见

非法拘禁罪量刑意见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司法解释
1.1990年9月8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发生非法拘禁案件情况的通报》(公通字[1990]89号)(节录)
一、各地公安机关如遇有投诉,不能立即判明案件的性质是属于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的,可以做必要的调查了解,但不得随意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措施;明确案件性质后,对属于经济纠纷的案件,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严禁检察机关和检察干部以任何形式为企事业单位追索债务而直接办理诈骗、投机倒把等非自侦案件,不得非法绑架、扣押人质。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
二、在查处绑架、扣押人质等非法拘禁他人案件的同时,对产生的其他问题也应做认真处理。如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解决;如属于经济犯罪,则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坚决打击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旦发现正在发生的非法绑架、扣押人质或拘禁他人的案件,要立即设法解救出人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发生意外,然后再区别性质、情况,移送主管机关查处。

2.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节录)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3.2000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青岛中院细化意见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参照点
(1)非法拘禁时间在12小时以内,以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为基准刑:非法拘禁时间在12小时以上,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基准刑;非法拘禁时间在24小时以上,以有期徒刑八个月为基准刑;非法拘禁时间在3天以上,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准刑,拘禁时间每增加1天,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2)非法拘禁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致人轻微伤的,基准刑增加有期徒刑六个月,致人轻伤的,基准刑增加有期徒刑一年。
2、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参照点
(l)非法拘禁致人重伤,以有期徒刑三年为基准刑;
(2)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构成10级至7级一般伤残的,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为基准刑;每增加一个一般伤残等级,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3)非法拘禁致人重仂,构成6至3级严重残疾的,以有期徒刑五年为基准刑,每增加一个严重伤残等级,基准刑增加一年;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构成2至1级特别伤残的,以有期徒刑八年为基准刑,增加一个特别严重伤残特级,基准刑增加有期徒刑二年。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参照点:
非法拘禁他人,致被害人因自身疾病发作等原因死亡,以有期徒刑十年为基准刑;非法拘禁他人致被害人自杀或因跳楼等方式逃走导致死亡的,以有期徒刑十二年为基准刑。具有侮辱等情节的,基准刑增加有期徒刑二年。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4、基准刑调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增加基准刑:
(1)非法拘禁每增加一人(次),增加基准刑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2)非法拘禁致被害人轻微伤每增加一处,增加基准刑有期徒刑一至二个月;
(3)非法拘禁致轻伤每增加一处,增加基准刑有期徒刑三至六个月•
(4)非法拘禁致重伤每增加一处,增加基准刑有期徒刑一至二年:
(5)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基准刑有期徒刑二至三年。
5、从重规定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l)具有黑社会或恶势力性质的;
(2)拘禁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人员的;
(3)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的;
(4)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非法拘禁他人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
6、从轻规定
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减少基准刑有期徒刑三个月至一年:
(1)因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
(2)自动解除拘禁措施、释放被害人的。
理由说明:参照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以及拘留之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3日内提请逮捕等规定,以12小时、24小时、3天为时间点,细化量刑。非法拘禁中有殴打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考虑其危害性比单纯的故意伤害严重,量刑相应重于故意伤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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