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量刑意见
诈骗罪量刑意见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司法解释
1.1996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2、1999年1O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九条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青岛中院细化意见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为单处罚金刑。
诈骗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为管制刑。
诈骗数额为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为拘役刑;其中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诈骗数额l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理由说明:以5000元作为入罪点执行的省院的规定。尔后按照法定幅度、刑种分别确定犯罪数额的基准刑。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数额5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数额30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数额每增加一倍,刑期增加一年;
刑期累计达到有期徒刑二十年,可以考虑适用无期徒刑。
诈骗数额330万元可以考虑无形徒刑。这是根据最高院调节刑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二十年以上的,综合考虑是否适用无期徒刑的细化。
4、特殊基准刑的确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诈骗数额为10万以上的,量刑起点为十年有期徒刑。数额每增加一倍,刑期增加一年。刑期累计达到有期徒刑二十年,可以考虑适用处无期徒刑。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5、重处规定
(1)具有特殊基准刑所列情形(1)、(2)、(3)、(5)、(6)、(8)、(9)项之一的,诈骗数额不足10万元的,在一般基准刑的基础上增加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同时且备多项情形的,每增加一项,增加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2)具有特殊基准刑所列情形(4)、(7)之一的,诈骗数额不足10万元的,在一般基准刑的基础上增加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其中应判处管制、拘役刑的,提格为有期徒刑。
(3)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在一般基准刑的基础上增加有期徒刑一至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