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和车行出卖二手车隐瞒重大事故,被判共同退一赔三
梁某与杨杨某于通过网络商定购车事宜,杨某自称涉案车辆全部原车漆、新车一辆,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梁某以478000元的价格购买沃尔沃XC90越野二手车一辆,杨某承诺涉案车辆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水泡、无调表。梁某按约定付清全部车款,接收车辆后,在保养时,4s店工作人员经检查告知,涉案车辆经过电脑诊断,安全气囊模块碰撞事件已经存满,安全气囊数据损坏,无法下载,需要更换,主驾驶座安全气囊异常,副驾驶座安全气囊异常,膝部气囊缺失,右副驾驶座安全带异常损坏,需要更换安全带总成,上述故障说明涉案车辆在交付梁某前出过重大事故。梁某委托运策律师张振明起诉维权。经律师调查,杨某在青岛注册有一个个体工商户二手车车行,涉案车辆在出售给梁某之前登记在张某名下,尚有一起在上海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尚未处理完毕,该事故推定涉案车辆几乎全损,上述事实说明杨某在向梁某出售涉案车辆时,故意隐瞒涉案车辆出过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律师代理梁某诉求二手车行和张某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478000元、修车费用4190元及及自起诉日至判决生效日的利息(以4821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赔偿三倍购车款损失1434000元。
经审理查明,涉案车辆初始登记所有人为张某芹,后过户到张某名下,张某委托二手车行网上以478000元售卖给梁某,律师持调查令查证,涉案车辆在本次交易前,在沪金高速与一重型半挂车相撞,涉案车辆上四人受伤,两车受损,涉案车辆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定损合计625000元。本案是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涉案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并与梁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张某应当承担交易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在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张某还特别注明“保证此车无重大事故,如有退车”,然而实际情况,涉案车辆曾经在上海嘉闵高架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原车主从保险公司获得高额理赔,张某从购买涉案车辆过户登记到出卖车辆时间仅不到40天,张某所自称的购买涉案车辆的目的及价款均没有证据支持并难以令人信服,张某作为车辆的买受方及出卖方,对车况有义务充分了解并如实告知交易对象,但隐瞒了车辆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实,诱使梁某购买事故车,构成欺诈,梁某有权撤销合同、赔偿损失并要求三倍赔偿。二手车行自始至终都是以车主的身份与梁某磋商卖车事宜,本案合同名称为车辆买卖合同,而不是中介合同或其他合同,买卖合同的卖方不必是标的物的所有人,即使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合同效力,更何况二手车行是受张某委托销售,二手车行和张某实为一体,应当共同承担卖方责任,车行在聊天记录中称车辆无问题、有小瑕疵、新车等,其行为亦对梁某构成欺诈。遂判决撤销撤销双方买卖合同,二手车行和张某共同返还梁某购车款478000元、修车款4190元,张某和车行共同支付梁某惩罚性赔偿金1434000元。案号(2022)鲁02民终83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