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购进事故车当新车出售被判退一赔三
王某在廊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花129800元购买一辆新轿车,后王某在洗车时发现车辆左前方车灯进水出现雾气,遂送至4S店内维修,被告知涉案车辆曾发生事故,并对车辆前保险杠进行过更换、喷漆、加固处理,王某向销售公司协商赔偿适宜未果,遂委托运策律师张振明诉求撤销车辆买卖合同,要求廊坊某汽车销售公司退一赔三。
经审理查明,涉案车辆是德州某汽车销售公司在青岛某汽车公司购买,在开回途中发生过追尾事故,被廊坊某汽车销售公司以4.3万元的价格购入,以新车的价格卖给王某,并向王某隐瞒了曾出过事故的事实。依据《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予以撤销,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遂判决撤销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廊坊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王某车辆购置税损失11000元、保险费损失7123元、车辆贷款利息损失9432元、赔偿王某三倍购车款损失389400元。案号(2019)鲁民终44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