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青岛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青岛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
   
        2003年11月的马某与受害人吴某因之前琐事发生矛盾,马某在晚饭饮酒后到吴某所在工厂找吴某理论,随后两人发生打斗,后马某回到自己工厂拿了一把剪刀回到打斗现场,在吴某扑向马某时,马某持剪刀捅向吴某,剪刀刺在吴某大腿根部,马某随后逃离现场,吴某因髁动脉离断失血死亡,自此马某过上了逃亡的生活,2011年11月被抓捕归案,青岛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马某家属委托本律师为其辩护,本律师会见了嫌疑人、复印并认真审阅了案卷,参加了庭审进行了辩护,并且庭后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最后以十万元赔偿金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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