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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法7月1日起施行,这些问题值得关注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26-06-29 12:00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1. 救助范围显著扩大(从“保生存”到“防风险”)
法律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低保和特困人员,首次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法定救助对象 。
‌边缘家庭‌:收入略高于低保线但财产符合规定的家庭,可获得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 。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因大病、残疾等导致必需支出占收入比例过高,虽收入超线但实际生活困难的家庭 。
‌特殊衔接‌:获得司法救助后仍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条件者可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
 
2. 构建“物质+服务”综合救助体系
法律明确国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推动救助方式从单一现金/实物向“物质+服务”转型 。
‌服务内容‌:包括必要的照护服务、生活服务、关爱服务等,特别关注失能老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照料需求 。
‌实施路径‌: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和志愿服务参与 。‌‌
 
3. 程序便民与精准识别并重
为解决“申请难、审核慢”问题,法律强化了流程优化与数据共享机制 。
‌一门受理‌:县级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街道设统一窗口;申请困难者可委托村(居)委会或他人代办 。
‌居住地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允许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打破户籍限制 。
‌信息核对‌:健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已核实的信息 。
‌动态监测‌: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建设,实现精准识别和常态化帮扶,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
 
4. 隐私保护与法律责任强化
针对救助工作中涉及的大量敏感个人信息,法律设立了严格的保护条款 。
‌隐私保护‌:处理个人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确泄露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
‌资金监管‌:加大对截留、挪用、私分救助资金物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可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
‌主动发现‌:建立主动发现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
 
5. 社会力量参与的制度化
法律专章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明确其法定地位及激励政策 。
 
‌多元参与‌: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有效衔接 。
‌激励措施‌:社会力量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贡献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 。‌‌
该法标志着我国社会救助从政策主导走向‌法治化轨道‌,核心在于织密兜底保障网,同时提升救助的精准度、便捷性和人文关怀。

张振明律师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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