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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该如何处理?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20-08-01 20:43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案情]
 
李某和张某系合法夫妻,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并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生效。张某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致使该案无法结案。
 
[分歧]
 
本案该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因此,张某在拒绝签收调解书的情况下,双方原先达成的调解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和李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张某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人民法院化解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其公正、合法、可信性更不容质疑。若允许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无条件的反悔,实为对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侵犯,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和诉讼效率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后生效,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该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后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条规定的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在签收调解书之前反悔的规定并无冲突,因为《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否认调解书签收前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调解书作为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除非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再审。
 
综上所述,张某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向双方送达。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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