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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离婚时股份分割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6-07-28 07:37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至于持股配偶一方损害未持股配偶一方的权利,则是夫妻之间内部的法律关系的协调,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夫妻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时主张索赔,而与他人无关。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股份是公司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划分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构成单位。对于夫妻离婚股权分割的相关规定,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且同时仅限于夫妻一方为持股股东、另一方并非为持股股东的情况,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以及夫妻双方持股或一方为隐名股东的股权分割,法律目前并没有规定。
但是无论股权是以股份还是以出资额或者是以盈亏分摊之比例来表现,出资份额盈亏分摊之比例等拥有权利与义务的所有权人,皆可视为股东之列。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从司法实践理解,未持股配偶一方享有的共益权则必须通过其财富代理人持股配偶一方行使,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主张权利。
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投资公司,这一行为就表明了夫妻之间家事的委托与代理,合同交易与公司治理将会变得繁琐不堪,将不利于市场交易与流转。再进一步阐述,笔者的观点是,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若共有,则对夫妻关系范围之内而言,夫妻双方均享受股权所体现的自益权与共益权;以行使股东权为由,参与合同与公司事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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