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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骑电动车是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7-10-05 10:42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案例】
李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电动车返回家中,在回家的途中与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小轿车、电动车、李某受伤的后果。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样中乙醇成份为158.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对于李某醉酒驾驶电动车是否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产生了分歧。
【分歧】
对于本案中李某是否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产生了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意见认为,李某驾驶的是电动车并非机动车,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而电动车并不属于机动车的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力驱动也属动力驱动的一种。根据《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主要技术性能要符合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每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的要求。但现在市面上很多电动车都超过这个标准,速度也是远远超过20公里每小时。。即墨律师 即墨刑事辩护律师 即墨离婚律师 即墨律师事务所 青岛城阳律师 城阳律师 城阳区律师 城阳刑事辩护律师 城阳离婚律师 城阳律师事务所 青岛律师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离婚律师。
其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摩托车属于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超标电动车若被检测出为机动车范畴的,酒后驾驶此类车辆行为的处罚,同样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最后,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综上,李某醉酒后驾驶 “超标”电动车的行为,应被视为酒驾,且构成危险驾驶罪。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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