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下水主管道堵塞返水造成损失,责任如何承担?

一、案情简介

事实与理由:2024 4 25 日、2024 8 6 日、2024 8 17日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某街道某小区某号楼 某单元某户因 23 号楼 1 单元下水主管道堵塞导致返水层 某户内积水,造成户内墙面、灯具、家具等因泡水受损。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解决,一直未达成共识。现原告依法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诉。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鉴定费共计 14462 元;2、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责任承担问题。该案中发生堵塞的下水管道为业主共用部分,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维护的范围。本案中,涉案房屋下水主管道系业主共用设施,属于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维护和管理的范围,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下水管道的定期检查、清理、疏通、维护等义务,但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仅能提供小区雨污水井的巡查记录,无法提供对楼体下水管道的定期清理、疏通、维护记录,属于未尽到应尽的维护管理义务,就原告的损失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由于其所居住的楼栋单元下水管道堵塞导致某户积水,给原告造成损失。本案是因涉案房屋楼栋共同使用的公共管道堵塞导致的,本案中使用涉案管道的业主作为共有人对该下水主管道都具有合理使用及维修保养等管理义务,对因该共用设施堵塞反水所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一楼以上所有共有人共同承担责任。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下水道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存在过错,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判决

一、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331元。

二、被告(一楼以上所有共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赔偿原告损失 355.4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元,鉴定费3800元,合计3962元,由被告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1981 元。被告(一楼以上所有共有人)分别负担 141.5 元。

四、法律法规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号(2024)鲁0214民初19810号,办案人:韩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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