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离婚协议一方反悔是否还有效 黄岛区离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属于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也称为诉前离婚协议,这种协议在日常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这属于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这类协议,但是随后由于一方或双方反悔,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也就是未能协议离婚,因此该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条件也就未成就,该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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