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犯罪未遂以及犯罪未遂的量刑

什么是犯罪未遂以及犯罪未遂的量刑
 
我国刑法总则对这些犯罪形态的成立要件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使之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对行为进行正确地定性和量刑。
    一、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因此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以刑法分则为依据。但由于刑法的规定只是抽象的、原则的,因而在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还必须结合各个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来考虑。例如,持刀杀人、当行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难说已着手实行杀人,投毒杀人,就不需要亲眼看见被害人,只要开始将毒药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时,就是着手实行杀人。尽管如此,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还是可以概括出如下特点:1、开始侵害犯罪客体;2、行为本身能够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现,而让它无阻碍地发展下去,该种犯罪就会完成。

    (二)犯罪未得逞

    对此,我国刑法界有不同理解:1、犯罪目的达到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没有达到犯罪目的。2、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3、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因为它与犯罪既遂的概念相对应,并且能适用于结果犯、危险犯以及目的犯等各种犯罪。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所以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分子本意,使其客观上不能完成或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行为人本身以外的实际障碍,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等。2、行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体力不济、经验不足等。3、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如果认为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而离开现场,实际上危害结果并未发生等。

    二、 对于犯罪未遂的量刑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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