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郭某某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故意伤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研究了起诉书及有关证据资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现就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和组织卖淫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
1、 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郭某某在本罪中主观恶性轻,郭某某此次聚众斗殴主要是气于对方要给自己抄家的嚣张气焰,目的是打击对方的嚣张气焰保护自身及家人安全。郭某某在斗殴前禁止自己一方拿砍刀等管制刀具,以及郭某某本人没有携带任何工具就足以证明郭某某主观上并不希望也没有放任造成对方人员重伤或死亡, 发生人员重伤已经超出了郭某某斗殴的目的和主观愿望。
2、从客观方面看,郭某某本人未携带并使用携带管制刀具等工具,并且郭某某不允许胡银飞、孟庆君等其招呼的人员携带管制刀具等工具,在斗殴中也未使用管制刀具等,其参加斗殴并不会发生发生重伤或死亡的严重情形,另外郭某某的人员基本未参加斗殴只是从事辅助工作。
3、被害人一方过错在先,对本案的产生并扩大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本案之所以发生起因于徐德红、王绍全等人对郭某某恶语攻击并声称要给郭某某抄家,郭某某本身找人是为了与对方协商解决问题,但是对方恶语相向斗殴已不可避免,郭某某为避免被人欺负以及家人安全才实施了违法行为,郭某某的犯罪行为是被逼犯罪主观恶性程度较低。
4、被告人郭某某系初犯和偶犯,以前没有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告人家属已积极向受害人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受害人表示不予追究被告人责任。
5、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重伤受害人李贵良参与了此次斗殴并被郭某某一方人员殴打致重伤。通过李贵良等的口供记录他并非在斗殴中受伤而是被人打伤,另外郭某某这方人员也没有人确认李贵良参与了斗殴并受伤。
二、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郭某某系初犯和偶犯,以前没有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归案后主动交待违法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确有悔改表现。
2、被告人郭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对从事色情服务的“小姐”没有强迫、体罚情节。另外,郭某某组织“小姐”从事色情服务时间较短,笼络人数少(目前查证确认的为四人),并且这些小姐主要是从事坐胎服务,从事卖淫活动次数较少 ,因此,郭某某的社会危害性较轻。
3、被告人郭某某在组织色情服务活动中起辅助作用,郭某某主要是将服务小姐介绍与郝爱珍,由郝爱珍统一组织参与色情卖淫活动,服务小姐收取的报酬也由郝爱珍统一与服务处所或小姐结算,然后再将收益中一部分支付给郭某某。
4、公安机关确认了代兴米与嫖客朴冥润德卖淫嫖娼事实,但是代兴米和朴冥润并没有指出是被告人郭某某组织指派代兴米去出台的,并且已经对嫖资进行分成,从现有证据看该卖淫嫖娼事实被告人不知情,是代兴米与朴冥润的个人之间行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鉴于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较小,社会危害性轻并确有悔改表现,所以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
2010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