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官参考:
一、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在被公安机关传唤讯问时,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行为,并且被告人李某对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真悔过,确有悔罪表现。
二、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通过本案卷宗材料可知,被告人此次犯罪是第一次,也是偶发性的,李某在此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其对法律的无知和对毒品的好奇才导致其出现犯罪行为。李某主观上没有容留吸毒危害他人或是获取利益的想法,仅仅是出于好玩的思想,其主观恶性较小。
三、被告人容留吸毒的次数少、规模小,社会危害性小。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总共容留他人吸毒两次、两人次,其容留行为人数少、规模小,未在公共场所,没有获得经济收益,并且非主动联系或组织容留他人吸毒,因此,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自首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轻,对其从轻处罚教育改造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罚。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李瑞庆 律师
2012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