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被告人王某的进行辩护,现就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主观上无犯罪故意
首先,被告人王某对受害人的死亡没有主观故意。被告人与受害人是朋友关系,当日中午被告人还在受害人家中吃饭喝酒,两人关系很好,受害人的死亡是被告人不愿意看到的,也是不希望发生的,受害人的死亡对被告人来讲纯属意外。另外,被告人在王某某、周某某对受害人进行殴打时还积极上前阻止,因此,被告人王某对受害人的死亡没有主观故意。
其次,被告人对殴打事件的发生没有主观故意。被告人与刘某某、刘某发生纠纷被打以后,打电话给公司的宋某某,要求来人看看,其主观上没有叫人殴打对方之意,被告人对公司船只负有管理义务,宋某某在公司分管该船,而被告人被打也是因为船只的碰撞引起,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出事后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要求处理是合情合理的,被告人对发生殴打事件并不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
最后,被告人与王某某、周某某等人没有共同致人伤害的意思联络。被告人打电话给宋某某只是说:“被人打了,流血了,让人过来看看”,并没有要求宋某某找人来殴打报复对方,更没有对受害人张绪财实施伤害的意思,宋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殴打行为是被告人王某不能控制的,因此,被告人与宋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在致人伤害上没有共同犯意。
二、被告人王某客观上没有实施伤害行为
被告人在本案中并没有实施伤害行为,受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并且发生殴打受害人张绪财行为时,被告上前积极阻止侵害行为。
三、被告人王某虽然打电话通知公司来人处理问题,并客观上发生了伤害事件,但是被告人主观上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较轻,情节也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
四、被告人王某在此案发生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社会表现和日常行为良好,没有不良记录。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所以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李瑞庆律师
2008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