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会式强奸案件中对被害人意愿的审查方法

强奸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这类直接言词证据天然带有利己倾向,针对是否同意、是否反抗、事前沟通、过程细节等核心事实经常各执一词、细节模糊甚至关键信息缺失,仅依靠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很难还原案件真实经过,容易陷入证据认定僵局。对此类案件的审查,应当确立以客观间接证据为核心支撑,比对、梳理言词证据之间、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之间的矛盾与印证关系,逐层搭建完整证据链,以此补强言词证据效力、固定案件基础事实的审查思路。

近年来性侵犯罪细分特征凸显,约会式强奸属于司法实践中高发、认定难度极大的类型。约会式强奸一般具有三项典型特征:第一,双方事先相识,基于约会合意主动见面,区别于陌生人之间的突发性强奸,案件外在暴力特征弱化,往往缺少明显、激烈的肢体暴力伤痕;第二,案发场景高度私密,多发生在酒店房间、私人住所、车内等封闭空间,案发时段多为夜间,在场无第三人,监控、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稀缺,客观取证难度大;第三,被害人常常伴随饮酒、约会过程中有暧昧聊天、事后报警延迟、中途没有持续激烈反抗等情形,辩方极易将该类情节包装为被害人 “过错”,以此主张性行为属于自愿。

正是基于上述特征,约会式强奸的审查逻辑不能直接套用普通强奸案件的认定标准,审查重心应当聚焦于被害人是否具有真实、有效的性同意,也就是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当时的主观意愿,这也是控辩对抗的核心与案件认定最大难点。结合约会式强奸的案件特质,对被害人意愿的审查,重点需要厘清三大争议问题:

一是能否认定被害人因醉酒陷入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醉酒是判断被害人是否具备性防卫能力、是否自愿的重要考量要素,但司法认定上的醉酒状态不能局限于深度昏迷、烂醉如泥、完全丧失意识的 “不知反抗” 情形,同样包含意识尚有留存、能够进行简单应答、行动迟缓,但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显著下降,无力自主拒绝、无力实施有效反抗的 “不能反抗” 状态。审查时不能简单以被害人能否说话、能否走动直接推定其具有性同意能力,需要结合饮酒种类、饮酒数量、饮酒时长、呕吐、步态、反应速度、聊天记录、同行人证言、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事后记忆缺损情况综合判断被害人案发当时的辨认与控制水平。

二是能否排除性行为不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合理怀疑。由于双方事前存在约会沟通、暧昧聊天、单独赴约等前置交往行为,辩方通常会主张被害人赴约本身就对性行为存在心理预期,进而主张后续性关系属于自愿。对此应当明确:赴约、暧昧交流、同意单独相处,不等于概括性同意发生性关系。性同意具有即时性、可撤销性,即便事前存在暧昧表达,被害人依然有权在性行为着手前、过程中拒绝。审查中需要区分社交层面的亲密互动与针对本次性行为的明确同意,结合被害人是否存在拒绝的言语、肢体避让、推开行为、事后即时的情绪反应、求助行为等客观痕迹,判断是否能够排除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合理怀疑。

三是能否认定被害人的外在行为,足以使被告人产生被害人同意性行为的合理错误认识。辩方经常以被害人存在暧昧言语、肢体挑逗、接受被告人请客或财物、存在性暗示、案发当时没有大声呼救、没有激烈反抗等情节,主张被告人主观上真诚、合理地相信被害人自愿,阻却强奸故意的成立。这里需要把握两项审查边界:第一,被害人没有激烈反抗、没有呼救,不等于同意。在私密、孤立场景下,被害人出于恐惧、害怕激化冲突、担心人身伤害、大脑空白等心理选择隐忍,是性侵案件中非常常见的反应,不能直接反向推定为自愿;第二,判断被告人的认识是否 “合理”,不能以被告人单方视角为标准,应当采取一般理性人的客观标准,结合交往全过程、被害人行为的限度、双方力量对比、现场环境、被害人是否有明确拒绝信号,判断一般人在此场景下是否会确信被害人同意,杜绝将被害人正常社交行为、被动、犹豫的表现,直接归责为被害人过错、豁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此三项核心争议之外,对被害人意愿的审查还应当配套建立多层次的客观证据核验体系:

第一,核查通讯电子证据,包括微信、短信、通话记录、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区分事前邀约、暧昧调侃、拒绝性表述、案发前后的情绪表达,重点关注被害人是否存在明确拒绝性暗示、是否明确表示不愿发生性关系,以及案发后第一时间的倾诉、哭诉内容,甄别是否存在事后因纠纷报复、诬告的动机;

第二,核查现场痕迹、生物物证、视听资料,包括房间进出监控、车内录像、衣物破损情况、身体体表检查记录、擦拭物、DNA 鉴定,关注是否存在挣扎、避让的痕迹,印证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同时留意监控中被害人行走姿态、神态,辅助印证醉酒程度;

第三,核查被害人报案过程、询问笔录稳定性,重点审查报警延迟的原因,区分因羞耻、恐惧、犹豫、被被告人安抚威胁而延迟报警,和蓄意诬告而延迟报警两种情形,不能把报警迟缓直接作为质疑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理由;同时比对被害人多次笔录中稳定的核心情节与细节差异,区分记忆偏差、情绪紧张导致的细节出入,和刻意编造事实的虚假陈述;

第四,听取被害人与被告人对案发过程的细节描述,重点比对矛盾点:是谁主动提出前往私密场所、谁主动发起亲密动作、被害人有没有说 “不要”“停下” 之类拒绝话语、被告人有没有停顿、是否无视被害人的消极或抗拒反应,区分 “被害人默许” 和 “被害人无力反抗、不敢反抗”;

第五,审查被告人的认知与行为表现,关注被告人是否主动劝酒、刻意灌酒、刻意将被害人带至封闭私密地点、阻断被害人求助途径(没收手机、限制离开)、事后是否安抚、威胁、诱导被害人不要报警,这类行为可以佐证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被害人不同意或者可能不具备同意能力。

最后,在证据综合判断上,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只有当客观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害人在性行为发生当时不具备性同意能力,或者已经作出明确拒绝、以行为表达不同意,且能够排除被告人产生合理认识错误的可能,各项怀疑均得到合理解释,证据链条闭合,才可以认定强奸犯罪成立;如果现有客观证据不足以区分被害人是自愿、半推半就还是不能 / 不敢反抗,合理怀疑无法排除,则不能作出有罪认定。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