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被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无罪辩护成功取保候审

杨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受害人,杨某开好房间约受害人发生了关系,支付8百元现金。后因组织卖淫团伙被抓,侦查部门通过受害人聊天记录发现杨某,将杨某涉嫌强奸罪予以刑事拘留,运策律师张振明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杨某,了解到杨某已经做了两次笔录均已承认发生了关系,律师询问了女孩的外在体貌特征、双方的聊天记录,杨某从侦查人员处还得知受害人在案发时差2个月满14周岁。

律师会见结束第二天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其中重点阐述了本案存在不构成强奸罪的合理空间。杨某有合理理由相信被害人系成年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明知或应当知道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根据会见杨某了解到,案发前被害人主动向杨某自称 19 周岁;双方见面后,杨某曾查看被害人出示的身份证件,载明出生年份为 2007 年;被害人身高约 1.6 米、体态微胖,成年女性特征明显且存在浓妆打扮,外在体貌、言谈举止成熟,从一般社会人的认知角度,难以识别其尚未年满十四周岁。另外,据杨某陈述,其归案后,从办案人处了解到受害人在案发时差两个月就满14周岁,现代人普遍发育早,大多数女孩14周岁左右身体外观特征已接近成年女性,这也是杨某难以识别其尚未年满十四周岁的客观原因。

依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只有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时,才认定行为人 “明知”。本案中,杨某已经核实被害人出示的身份信息,被害人刻意隐瞒真实年龄、刻意浓妆装扮成熟,杨某已经尽到普通人合理的年龄核实注意义务,缺乏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本案存在不构成强奸罪的合理空间。杨某被羁押至第七天时,成功取保候审。案号:胶看释字(2006)0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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