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北诈骗团伙中被胁迫参与诈骗的胁从犯如何认定和处罚
缅北电诈回流人员王某自述,2022年,和朋友结伴去缅北“淘金”,刚偷渡到缅北,就被一路辗转从“佤邦”卖到了果敢。因为用电脑不熟练没有业绩,他几乎天天挨打,胶棍、铁棒、电棍轮番上阵,还被关进小黑屋。“周围全是垃圾,老鼠、虫什么都有,吃喝拉撒都在屋子里面,当时真的觉得活不下去了。”
虐待、殴打、吸毒、嫖娼、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等,在徐某的电诈园区也一样不落。因为业务不熟练,卿某某被用竹片挑断了手筋;因为不服从管理,邱某某的手指被硬生生剁掉。
法律依据:胁从犯的基本规定
《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意志自由受到部分强制——行为人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完全丧失则可能不构成犯罪),而是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与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
核心认定标准:跨境电诈的专项规则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缅北等跨境电诈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认定依据。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期间,能够与外界保持自由联络,或者被胁迫后又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一般不认定为胁从犯。
据此,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以下两个层面审查:
第一,是否处于“紧迫现实的胁迫环境”。 胁迫需达到使行为人陷入极度心理恐惧、丧失或严重限制意志自由的程度。若行为人在园区内可以预支工资自行消费、下班后可以使用手机上网,则一般不认为处于紧迫胁迫环境。
第二,是否存在脱离犯罪的客观条件。如果行为人在园区内具有人身和通讯自由,有机会摆脱犯罪环境或向外界求助却未采取行动,通常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意见》同时明确,对于被诱骗或者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员,坚持宽以济严,依法从宽处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被诱骗”只有与“被胁迫”结合在一起,才具有大幅度从宽的基础;仅被骗至缅北而未受到人身强制控制的,不当然构成胁从犯。
处罚规则:减轻或免除处罚
总体原则: 胁从犯的处罚遵循“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具体决定减轻还是免除,需综合考量被胁迫的程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因素。
在跨境电诈案件中的具体适用:
减免幅度: 若行为人确系受严重暴力胁迫参与,且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未起主要作用,通常可获得较大幅度减轻处罚,实践中存在认定胁从犯后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案例。
数罪并罚问题: 缅北回流人员通常同时涉及偷越国(边)境罪和诈骗罪。若胁从犯仅参与诈骗活动,偷越国(边)境行为系被诱骗或胁迫下实施,仍可能数罪并罚,但胁从犯情节可在诈骗罪量刑中体现从宽,实践中存在认定胁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后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案例。
与自首、认罪认罚的叠加: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配合追查犯罪等情节,可与胁从犯认定形成叠加从宽效果。
证据实务:如何证明“被胁迫”
跨境电诈案件面临境外取证困难的现实难题。司法实践中,对胁从犯辩解采取从严审查标准,要求被告人在提出辩解之外,能够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予以印证。
可用的证明途径包括:
体检鉴定: 对身体伤痕进行司法鉴定,形成客观证据;
聊天记录: 调取犯罪嫌疑人与国内联系人的聊天记录,证明其被控制或求救的情况;
伤情照片与身份比对: 若留存有受伤时的照片,可通过纹身、疤痕等身体特征与本人进行比对,建立照片与当事人的关联;
收入与行动轨迹: 查明其在团伙内的收入情况、是否使用过个人账户、有无自行消费记录等,综合判断其人身自由状况;
同案人证言: 其他涉案人员关于园区管理方式、胁迫手段的供述。
需特别注意的证据风险: 若行为人系以“淘金”“高薪”等目的主动偷渡至缅北,具有参与违法活动的风险预见性,可能被认定为“自陷风险”,被胁迫程度有限,从而影响胁从犯的认定。因此,证明“非自愿前往”与证明“到场后受胁迫”同等重要。
根据王某自述来看,其陈述的“被卖至果敢”“几乎天天挨打”“关进小黑屋”等情节,指向严重的人身暴力控制和胁迫,若能有伤情鉴定、通讯记录或同案人证言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具备认定胁从犯的事实基础。但司法认定还需进一步考察:其进入缅北的初始意愿(是否明知从事诈骗而偷渡)、在园区内的实际人身自由状况、是否曾有机会向外界求助而未行动、参与诈骗的时间长度及是否获得报酬等因素。
刑事律师介入,重点从以下方向着手准备:(1)固定伤情证据,尽快进行司法鉴定;(2)梳理与国内亲友的通讯记录,证明被控制或求救的事实;(3)核实是否存在被诱骗出境的相关证据(如虚假招聘信息、他人承诺等);(4)如有同案人,争取获取关于园区胁迫管理的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