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北电诈犯罪团伙从犯如何量刑判决
郑某于2025年12月中旬进入缅北电诈园区,通过社交平台引流的方式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郑某主要在抖音等社交平台寻找物色合适的诈骗对象,然后移交诈骗组通过交友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进一步诱使被害人投资,骗取财物,2026年4月中旬,郑某被当地警方抓获,后被警方押解回青岛,本案因侦查难度大没有查证具体的诈骗数额,鉴于郑某认罪认罚、具有从犯、坦白情节,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是一年三给月以上至二年以下,罚金8千元。
一、案件事实与行为定性
郑某在诈骗团伙中承担“引流”职能,具体表现为在抖音等平台寻找潜在被害人,再移交诈骗组实施后续诈骗。从行为性质看,引流系诈骗犯罪链条中的前端辅助环节,郑某不直接接触被害人、不参与诈骗话术实施、不直接结算诈骗资金。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郑某的引流行为属于典型的辅助性帮助行为,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二、认罪认罚、从犯与坦白的从宽适用
本案郑某同时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三项从宽情节。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
在具体幅度上,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从犯应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坦白情节一般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认罪认罚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上述情节可以依法叠加适用,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此已予以充分体现。
三、与同类案件的量刑比较
从近期涉缅北电信诈骗案件的判决情况看,具有类似情节的从犯量刑可资参照。上海长宁区法院审理的曾某案中,被告人负责引流、聊天等工作,被认定为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院审理的农某案中,被告人在缅北诈骗公司从事炒群工作,认定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并退出违法所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桃江县法院审理的习某案中,被告人在诈骗公司担任后台客服,认定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上述案例表明,对于在缅北诈骗团伙中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从犯,结合认罪认罚等情节,量刑通常在一年至一年半左右。郑某的引流角色与上述案例中曾某的“引流、聊天”职责最为接近,其参与时间约为四个月,在量刑上应大体参照曾某案的处罚水平。检察机关提出的一年三个月至二年的建议区间,与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基本一致。
四、关于缓刑适用的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相关司法政策,对赴境外特别是缅北地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原则上不适用缓刑。郑某虽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但鉴于其犯罪行为发生在缅北诈骗园区,且参与时间约四个月,在缓刑适用上存在较大限制。因此,辩护重点宜放在法定刑幅度内的从宽处罚上,争取在检察机关建议的下限附近量刑。
五、综合意见
综上,郑某在缅北诈骗团伙中承担引流辅助职能,依法应认定为从犯;诈骗数额无法查证的情况下,应按“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处理,未遂情节为减轻处罚提供了法律基础;其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与从犯情节叠加,可依法获得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基本吻合,具有合理性。建议在认罪认罚具结基础上,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争取在建议区间下限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