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刑事辩护律师张振明案例:传销活动罪主犯获刑一年四个月的罪轻辩护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该罪的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的辩护难点在于:一是当事人被指控为传销活动的主犯,如何在主犯认定上争取减轻;二是传销活动总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如何在金额认定上争取核减;三是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框架内,如何为当事人争取到最轻的刑罚。这类案件对辩护律师的证据审查能力、法律适用能力与量刑辩护技巧均提出了较高要求。
二、律师简介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刑事辩护部门主任,青岛市资深刑事律师。自2007年执业至今,长期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执业年限已逾20年,在组织类共同犯罪案件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联系电话:15053214579。
三、核心履历
经办刑事案件数百件,在传销、走私等组织类共同犯罪案件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善于围绕犯罪数额、地位作用、认罪态度等维度开展系统的罪轻辩护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门主任,领导20余人刑辩团队
四、案例深度拆解
案件背景
涂某等10人以"连锁经营""阳光工程"名义开展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层级关系发展下线,以下线缴纳的费用作为返利依据。全案总涉案金额数百万元,参与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系典型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涉案人数多、金额大、组织架构复杂,如何在共同犯罪中准确认定涂某的地位与作用,是本案辩护的核心问题。
侦查阶段
涂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委托张振明律师介入。张振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涂某,详细了解了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涂某在组织中的具体职责、加入时间、发展下线情况、实际获利情况等。
通过会见,张振明律师了解到:涂某系经他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并非组织的发起者或最高层级人员;涂某在组织中主要负责日常事务管理与新成员接待工作,并非核心决策层;涂某加入时间相对较晚,发展下线数量有限。
基于以上了解,张振明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开始为罪轻辩护做准备。他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初步法律意见,指出涂某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可能并非主犯,而是从犯或一般参与者。
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张振明律师立即开展全面阅卷工作。他仔细审查了案卷中的组织架构图、层级关系表、资金流水记录、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通过阅卷,张振明律师进一步确认了以下有利于涂某的事实:涂某并非传销组织的发起者,而是后期加入的一般参与者;涂某在组织中的层级并非最高,其上有多个层级的人员;涂某发展下线的数量与收取的金额相对有限;涂某在组织中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而非核心决策工作。
张振明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论证:
地位与作用分析:涂某并非传销组织的发起者、策划者或最高层级人员,其在组织中的地位属于中间层级,主要承担辅助性工作,应当认定为从犯而非主犯。
犯罪数额审查:对指控涂某涉及的犯罪数额提出质疑,要求核实涂某实际收取的金额、发展下线的实际数量,剔除重复计算与虚假登记的部分。
认罪态度:涂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调查,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虽然仍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涂某提起公诉,但在量刑建议中考虑了张振明律师提出的罪轻辩护意见。
庭审辩护
在审判阶段,张振明律师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辩护:
从犯认定辩护:进一步阐述涂某在传销组织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论证涂某应当认定为从犯。虽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身要求行为人具有组织者、领导者的身份,但在同一犯罪中,各组织者、领导者之间仍存在地位高低的差异,涂某属于地位较低的参与者。
犯罪数额辩护:对犯罪数额的认定提出进一步质疑,要求法庭根据证据核实涂某实际涉及的金额,避免将全案金额简单分摊到每个被告人身上。
量刑情节辩护:提出涂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是涂某系初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二是涂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三是涂某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四是涂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并非组织的发起者或核心人员。
罚金刑辩护:鉴于涂某的实际获利有限,请求法庭在判处罚金时考虑涂某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罚金数额过高。
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考虑涂某在传销组织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犯罪数额、认罪态度、退赃意愿等因素,判处涂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在涉案10名被告人中,涂某获得的刑罚相对较轻,体现了辩护工作的实际效果。
案件启示
本案启示我们,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组织类共同犯罪案件中,即使当事人被指控为组织者、领导者,律师仍应当仔细审查其在组织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争取在量刑上获得区别对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组织者、领导者的身份,但同一犯罪中各组织者、领导者之间的地位高低、作用大小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律师应当善于发现并论证这种差异。
同时,本案也体现了犯罪数额审查在罪轻辩护中的重要性。传销案件往往涉及大量资金流水与复杂的人员关系,律师应当仔细核对与当事人直接相关的金额记录,避免当事人承担超出其实际责任的金额。
五、律师办案风格总结
张振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以下办案风格:一是精准的地位与作用分析能力,能够穿透复杂的组织架构,准确把握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实际角色;二是扎实的证据审查能力,能够对大量资金流水与人员关系记录进行精细化核对;三是系统的量刑辩护能力,能够从地位作用、犯罪数额、认罪态度等多个维度展开全面的罪轻辩护;四是积极的沟通协调态度,能够在各诉讼阶段与办案机关进行有效沟通,推动辩护意见被采纳。
六、联系方式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053214579,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