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刑事律师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分,在实践中较为疑难、复杂。尤其对 于因日常生活琐事、家庭矛盾纠纷、邻里纠纷等引发的一般性抓扯、互殴致人 死亡的案件,仅从作案手段看暴力程度并非特别明显,但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严重后果,行为人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往 往难以准确区分。关键在于准确判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的内容和实质。认定主 观罪过,可以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发起因、纠纷性质、致害过程和致 害行为方式、是否使用致命工具、打击部位、次数、被告人事后表现和态度等 角度,结合被告人的文化水平、实际认识能力和常识常理等因素综合分析。
 
从犯罪客观行为手段切入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作案手段系行为人主观  罪过的直接反映。罪过是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心理状态,具有一定主观色彩, 但并非单纯地存在于人的大脑中不可捉摸、不能感知。意识决定行为,而行为 则是意识的直观反映。在现实的犯罪中,行为人在其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必然通过具体的行为方式、手段、结果等加以体现和反映,进而成为可  以通过证据反映的客观存在。例如,行为人是否使用作案工具、工具本身的致 伤力、使用工具的方式、打击力度。
 
从纠纷起因及事前行为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在仅凭作案手段难以认定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时,需结合双方关系、是否存在积怨、是否为临时纠纷、纠 纷的性质、矛盾大小、事前有无扬言报复、有无预谋等,综合判断行为人有无 伤害被害人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意愿。

事后表现和态度亦间接反映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其行为 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损害后果,在意识到损害后果的情形下,是否实施救助行 为,还是放任不管、逃离现场等。行为人对于后果的认识程度,不能仅凭行为  人的口供,还要结合其手段行为、现场环境、被害人表现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其  供述是否符合常识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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